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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8日,朱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50000元,王某于同日通过其本人在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里坪支行账户向朱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9840元,另代替朱某某向丹江口市六里坪镇中学交纳商铺租金20160元,朱某某于同日向王某出具了5万元借条一份,注:利息按贰分计算月息。2017年4月28日,朱某某再次向王某借款,王某于2017年4月29日通过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六里坪支行账户向朱某某银行转账40000元,朱某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注:利息按贰分计息。两笔借款经王某多次索要本息无果故而诉讼至我院,后我院作出(2023)鄂038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后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跟被执行人沟通,被执行人屡屡拒接电话,面对法院的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场。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处查找,被执行人避而不见,以期拖延执行。期间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惩戒人员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朱某某下落不明,案件暂无进展。

三、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应当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解决问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法律会对不积极履行义务的“老赖”进行惩戒,法律的光辉终将照亮“老赖”藏身的角落,让“老赖”们无所遁形,无立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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