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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3年,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等各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聚集民生重点领域商标侵权整治,依法查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群众利益,有效净化了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提高全社会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现公布 2023年度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丹江口市何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何某经营的汽车维修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标有“美孚”“嘉实多磁护”机油,共计137瓶,经权利人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丹江口市某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商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标有“MobiI”、“美孚”、“壳牌喜力”、“壳牌超凡喜力”机油,共计102瓶,经权利人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丹江口市丹赵路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丹江口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随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案件线索移送函提供情况,在丹江口市丹赵路某副食店内查获生产厂家为金星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崂源”牌雪啤崂源啤酒,共计8910瓶,经青岛啤酒(随州)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丹江口市新港某副食店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丹江口市新港某副食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标有“枪手”注册商标的杀虫剂,经河北康达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枪手”注册商标的商品,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丹江口市丁家营镇某家电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丹江口市丁家营镇某家电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标有“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共计38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南孚”注册商标的商品,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丹江口市凉水河镇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8月,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丹江口市凉水河镇某商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标有“超盟抢手杀虫气雾剂”,经河北康达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丹江口市某育婴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8月,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 12315 投诉举报平台线索,对丹江口市某育婴店销售的世喜奶瓶为假冒侵权商品进行了调查。经核实,当事人通过微信网购的方式购进,签收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奶瓶的进货查验资料,经奶瓶生产商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该商品为侵权假冒商品,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丹江口市龙山镇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8月,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丹江口市龙山镇某商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标有“五粮春”注册商标的白酒9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认定送检样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丹江口市石鼓镇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9月,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丹江口市石鼓镇某副食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销售标有“饶冀枪手杀虫气雾剂”,经河北康达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丹江口市某快餐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0月,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举报书》,遂即对丹江口市某快餐店进行了调查。经核实,当事人在门头招牌、店内墙贴、 包装袋、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未经授权使用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1:丹江口市某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022年9月,丹江口市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大队接维权人举报,我市某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长期使用权利人的“翘嘴鲌”鱼图片作为该企业产品的外包装,涉嫌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调查核实,维权人在提交维权申请前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维权主体资格不适格。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在接受调查后及时改正违规行为,积极更换了外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城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023年4月,丹江口市文旅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广大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首次进货时一定要索要对方营业执照、由供货人签章(名)的供货票据、清单,联系电话等,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源头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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