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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首例涉毒洗钱案件在我市当庭宣判

水都网讯(全媒体记者 田昊 通讯员 王琴12月12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鑫(化名)涉嫌洗钱罪、运输毒品罪一案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宣判。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涛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殷耀刚出庭支持公诉。

经查,2022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张鑫在明知吕某(另案处理)长期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情况下,帮助其运送毒品一次,并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吕某使用,为其收取并协助转移毒资。期间,该收款码先后10次收到他人向吕某支付的毒资,共计8150元,后张鑫将收到的款项以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给吕某。2022年6月11日,张鑫主动向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洗钱、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鑫利用微信收款码帮助吕某收取毒资并提现转移资金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其帮助吕某运送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经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张鑫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张鑫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修改以来我市首例宣判的洗钱案件。

洗钱罪具有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的特点,下一步,市检察院将继续秉持“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及下游洗钱犯罪,努力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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