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1 星期一 预警 水位 首页 加入收藏 在线留言
description 丹江口市融媒体中心
政府网 听广播 看电视
云上丹江口 抖音 微视 微信 微博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丹江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丹江口市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丹江口市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间距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根据零售点对辖区卷烟消费需求的满足程度,依据丹江口市行政区划及武当山特区情况,均州办事处、大坝办事处、丹赵路办事处、三官殿办事处、新港办事处以及武当山特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其他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6.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火车站站内的候车大厅内可设置5个零售点。高铁站站内的候车厅可设置6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7.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8.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每村人口在3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超过两个的,间距不低于100米。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临街门面依街道设置零售点超过2个以上的,村内不再设置零售点;(由经营人向经营场所所在社区提供常驻人口数量证明);

9.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每个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间距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0.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1%,但数量应控制在5个以内(含本数),所设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11.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该市场内商铺总数的1%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2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12.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13.居民小区内的平层全开放式商铺,每幢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同时应符合该区域零售点间距限制条件。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因继承、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二)规模较大的(连锁门店总数20家以上)品牌化连锁便利店;

(三)实际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场所内;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第(一)、(二)(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间距标准的50%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三)、(四)不受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间距限制):

(一)肢体残疾一至三级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在享受优惠条件下全市范围内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因公牺牲的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在享受优惠条件下全市范围内,烈士家属家庭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9.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彩票销售、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美容美发、足浴、餐饮店、台球室、网吧、棋牌室、母婴店、健身房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正在拆迁建筑,除能够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以外;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以居民阳台、窗户或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商用使用权,经勘查确认已具备基本的经营设施和经营条件,能即时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具有相对封闭、不可移动建筑结构的场所。固定经营场所应当有准确地址,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一致。

固定经营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书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场所。

2.“与住所相独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

(1)经营场所与住所处于不同的建筑体内,两者无区域相通或通道相连,经营场所仅用于开展经营活动,不作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处于同一建筑体内,经营区域与住所区域相通或有通道相连,但两者有明确的区域划分,两者相互独立,互不混用。经营区域与住所区域的划分,应当有不可移动、不得拆除的墙体或者固定遮挡物的物理隔断,形成经营场所与住所在空间上的隔离与独立,且经营场所与住所出入口分设,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将住所区域转为经营区域的,可不作物理隔断处理,但申请人应书面承诺与经营区域相通或相连的区域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签订经营场所确认书。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在居民小区边界设有围墙、围栏等物理隔离,形成围合结构,使居民小区与小区周边地带相隔离,进行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非封闭式居民小区为开放式居民小区。

(三)“平层全开放式商铺”,是指与地面处于同一层面,消费者可自由进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交易或服务的场所。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

1.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等。

2.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内,是指学生主要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之间的最近安全通行距离。

(五)零售点间距,是指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以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具体见《丹江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附件一)。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六)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七)“同等条件”,是指在同一天提出申请,且均符合办证法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又同属特殊群体的,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办证。

第十条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其经营场所有关条件以分店为准。

第十一条受理在先原则。同一地段同一时间有两人以上提出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审查,根据“受理在先”原则给予许可。

第十二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以及第八条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丹江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原2021年5月26日施行的《丹江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丹江口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doc

欢迎关注水都网微信、微博、水都论坛微社区
  • 水都网微信公众号
  • 水都网新浪微博
  • 云上丹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