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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典型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余某某因工地倒地需要材料及材料搬运等相关事宜找到原告陈某,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山沙、河沙等材料,并以自有的一辆后八轮车给被告工地运山沙、河沙等材料。双方约定按实际拉运的材料进行结算,截至2017年底被告共计欠付原告231480元倒路材料及运费,并由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且被告以不接电话的方式拒不偿还欠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后续被告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遂进入执行程序。

二、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本院经过多次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一直口头说明自己暂无偿还能力,并一直推脱找各种借口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采取多种手段,终于在一次下雨天找到被执行人余某某并将其带至执行局,随后对被执行人余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在拘留所待了一天后,被执行人余某某向执行法官缴纳了应付欠款,案件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法官的做事准则,面对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是必要手段。对于将法律视为儿戏的被执行人,执行局以雷霆手段予以震慑,彰显法律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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