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1 星期一 预警 水位 首页 加入收藏 在线留言
description 丹江口市融媒体中心
政府网 听广播 看电视
云上丹江口 抖音 微视 微信 微博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十三)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原告兰某某与被告鲍某某、刘某合伙在丹江口市东环路租赁厂房从事机械加工。2020年5 月29 日下午14 时左右,应生产需要,合伙加工厂购买了一台摇臂钻,原告与被告鲍某某在装卸摇臂钻时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国药东风总医院、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北京博爱医院、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医院住院治疗181 天,支付医疗费361242.57 元。2021 年5 月8 日,经过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兰某某T12、L1 椎体骨折并脱位、脊髓离断遗留截瘫(双下肢肌力2 级以下)评定为二级伤残而后我院作(2021)鄂0381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3 民终230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鲍某某在文书生效后并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遂进入执行程序。

二、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本院经过多次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一直拖延执行,通过执行法官多次实地找人,沟通施压,仅履行部分义务,并签订和解协议。但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执行法官通过对鲍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仍不积极履行义务,案件暂无进展。

三、典型意义

言出必行、言出必准是立于天地人世的根本。诚实守信是我们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法律文书所维护的不仅是个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样对于约定还款等事项应当诚信遵守,若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就可以依法将其拘留。莫因一时失信后悔终身!

 


欢迎关注水都网微信、微博、水都论坛微社区
  • 水都网微信公众号
  • 水都网新浪微博
  • 云上丹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