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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湖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最新政策问答

2023年1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参保人缴费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长期缴费人员加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这项事关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新政,为提升政策知晓率,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现将相关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问:我省城乡居保最低缴费标准与什么有关?每年缴费标准什么时候出台?

答:《通知》规定,我省城乡居保最低缴费标准的调整与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不低于参保人所在市州上年度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同时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上述缴费区间内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标准。2023年,参保人员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不低于300元。

从2023年起,各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测算确定当地次年缴费标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备案同意后实施。

问:缴费档次不同,缴费补贴是否相同?

答: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标准分六档:一档45元,二档81元,三档138元,四档180元,五档285元,六档402元。2023年度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分别为:一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二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500元、600元、700元,三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800元、900元,四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五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六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2000元及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但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与之前相比,此次调整提高了500元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多缴多得作用更加明显。

问:缴费年限不同,退休后领取待遇时有何不同?

答: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根据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金额分段计算确定。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

例如:缴费年限15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15元。缴费年限20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5*2=25元。缴费年限30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10*2+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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