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都网讯(通讯员贾开礼)为确保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广大符合法定条件的受援群众均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依据鄂司通字(2004)87号“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司法局在现有的基础上,从2010年9月1日起适当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
根据调整后的办案补贴标准,凡是丹江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补贴由200元调整为3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案补贴由300元调整为400元。
此外,凡是跨市办案的,每件补助由350—800元调整至450--900元。跨省辖市和跨省办案的,每件补助由人民币500—1500元调整至600--1600元。
对于诉前调解结案(非诉讼)、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的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00元,除此之外,对办理群体性案件(三人以上含三人)和疑难、复杂的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也予以适当增加。
补贴标准调整后,将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律师尤其是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为更好的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