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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督促起诉一起失火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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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都网讯(通讯员张玲)养护公路时焚烧枯叶,不慎引发山火。近日,市检察院在办理董某涉嫌失火罪案中,公诉、民行检察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延伸执法办案职能,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措施,收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2010年4月,该院受理了董某涉嫌失火罪案。2010年3月20日13时 许,董某在丹江口市浪河镇银梦湖二组四号桥附近维护浪盐公路时,将公路内侧边沟内的杂草、枯叶拢到一起,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拢到一起的杂草、枯叶点燃焚烧,董某继续朝前养护公路时,因当时风大,燃烧杂草、枯叶的火被风吹到公路边的山林中,引发火灾。

考虑到该案中,集体财产受到了损失,在公诉部门审查案件的同时,该院民行检察部门也介入此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该院制定的《关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开展公益诉讼的意见》,迅速向丹江口市浪河镇银梦湖村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向董某追偿因其失火行为造成村委会的经济损失。在该院民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董某与浪河镇银梦湖村达成调解协议,董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4500元。

该院公诉部门在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董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时能积极扑救火灾,而且火灾造成部分低矮灌木树叶烧焦,树干还有生长能力,山林中主要树种没有受到损坏,情节较轻,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遂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做到案结事了,确保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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