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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统计数据频遭质疑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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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时期以来,统计数据在社会上受到广泛热议,频遭信任危机,从专家到民众,从人大代表到政协委员,无不对统计数据产生质疑,特别是2009年以来由房价上涨1.5%和一系列的“被增长”、“被就业”所引发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当统计数据不再是一个宏观经济问题,当一种全民关注的社会氛围悄然形成,数据就变成了关乎个人收入和实际生活的具体可感的敏感问题。作为一名在基层统计战线上工作了30年的统计工作者,对此深感忧虑,同时也带给我们深深的思考。

一、 统计数据的产生来源及基本方法

1、、从产业统计看:目前我国的统计标准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按照一、二、三次产业的划分来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统计。、

第一产业是农业(农、林、牧、渔业)。对第一产业的统计主要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即以村组为起报单位,采取自上而下布置,自下而上层层收集上报的全面调查方式。

第二产业是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对第二产业工业的统计,是按规模大小划分统计方法,规模以上工业(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即由规模以上的企业按月填报,规模以下工业则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按季上报。建筑业统计则按企业资质,由资质内企业按季上报。

第三产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对第三产业中的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按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5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下规模分别统计,限额以上企业按月全面上报,限额以下企业则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推算。房地产企业按月全面上报。第三产业中的其它行业则采取抽样推算的方法取得。

2、从统计指标看: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获取,即按照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中、低分别抽取一定比例的城乡住户逐日记账,根据记账记录,录入汇总,推算出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劳动工资则是按辖区内城镇全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分季全面统计,私营企业则采取抽样推算的方法取得。物价指数根据市场商品分类抽取一定数量的代表规格品,定期调查采价,根据分类权数和居民的消费量加权平均计算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中的城镇50万元以上投资,按投资项目全面统计;农村私人投资则按乡镇汇总上报。财政、金融、保险、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发展指标则由部门提供,公布和使用部门统计数据。

二、统计数据频遭质疑的原因分析

从以上统计数据产生的方式可以看出,统计数据一部分是由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城乡居民上报统计部门汇总取得,另一部分则是由统计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推算完成,从这两个方面不难看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受统计方法制度、被调查对象的配合度和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制约的。

1、统计方法制度滞后,使统计数据与客观情况产生差异。现行的统计方法制度沿用多年,期间虽然也进行过多次改革,但仍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经济需要,特别是有些统计指标体系的设计导致统计数据无法真实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广受争议的房价统计和职工工资的“被增长”。现行的房价统计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数据采集方式,主要是依靠房地产企业填报;二是数据统计方式,例如房价2009年年初比上年下降了16%,但到年底,比上年又上涨了18%,目前是按全年12个月平均价格计算,掩盖了差异性和波动性。

从职工工资的统计看,目前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有两个,一个是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城镇全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报表制度(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另一个是私营单位报表制度。从规定的统计范围可以看出,现行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统计范围不全面,没有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二是单位界定不科学,乡镇企业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产物,现在实际上已经不存在这种性质的企业了;三是私营企业工资统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样本的代表性直接影响到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由于现行的职工工资统计,没有包括广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这部分低收入群体,由此统计出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就被高估了,即大众感受的“被增长”了。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出全部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从生产总值核算来看,一产业采取的是全面调查,成千上万农户的全面调查因此产生的数据值得探讨;二产业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抽样调查,都是由企业上报,个别企业的虚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期报表制度。由此核算出的生产总值必然存在差异。

2、被调查对象的配合度低,造成数据失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复杂化,使得统计调查对象越来越多,统计调查的难度越来越大,调查对象的配合度越来越低。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些“三上”企业因为税收而瞒报有关产值、销售及财务指标;二是绝大部分小企业财务资料不健全,没有配备专(兼)职统计财务人员,导致统计报表不能准确按时上报;三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统计报表收集难,数据指标填报难;四是部分单位工资收入存在瞒报现象。通过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入户调查,我们发现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私营企业,统计法律意识淡薄,既没有健全的统计基础资料,又没有专门的统计人员负责提供统计报表,统计部门上门三番五次督促上报的统计报表也与实际相去甚远。特别是正在实施的“企业一套表”需要被调查对象的高度配合,如果企业出现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等统计违反行为,势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3、追求政绩的“数字腐败”,严重干扰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各具特色的考核体系,来衡量考核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此作为奖励和提拔地方领导的依据。特别是在考核方法不科学,考核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只用发展速度一个指标来衡量,无论是GDP、工业增加值,还是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均以速度论英雄,谁的速度快、增幅高,似乎谁的经济发展就好,谁的政绩就大,在这种政绩观的驱使下,许多地方和干部不顾客观实际,盲目攀比上项目,超限制扩大投资规模,造成追求政绩的“形象工程”和虚报浮夸的“数字腐败”,在此考核棒的指挥下,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受到广泛质疑就可想而知了。

三、 对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几点思考

统计数据不仅是政府决策的依据,也是老百姓了解国情社情的手段。如果统计数据不能真实准确反映国情国力和百姓生活,就会形同虚设,导致其公信力、权威性的丧失。要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必须从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考核体系等方面加大改革和宣传力度。

1、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和统计执法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统计权利义务的宣传,明确统计部门的保密责任和调查对象依法统计的义务,加大对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等统计违反行为的检查惩罚力度,以提高其对统计工作的配合度和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预防、监控机制,杜绝对统计工作的人为干扰。

2、加快统计管理体制和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步伐。从个别数据遭遇争议到大量数据频遭质疑,说明统计管理体制和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是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统计部门受制于当地政府和领导管理,这样就不能排除统计数据地方人为的行政干预。因此必须理顺现有的统计管理体制,由现在的属地管理改为垂直管理。同时要加快统计方法制度改革,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改革调查方法。从今年开始,一些新的统计技术方法正在相继实施。国家统计局将公布统计数据的环比速度,与同比数据相比,短期环比将更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的细微变化。比如,为了杜绝地方干预,GDP将上交一级核算,同时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三上”企业全部实行“网上直报”;在平均工资统计方面,正在试点将个体和私营企业纳入到平均工资统计范围;在房价及CPI的统计方面,也将采取中位数法和调整商品权数的方法,使房价和CPI更贴合民众的感受。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一方面不断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增强统计工作的透明度,加大统计调查过程和方法制度的公开力度;另一方面规范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3、建立科学统一的统计考核评价体系。为了杜绝“数字腐败”,防止行政干预,新修订后的《统计法》明确规定了“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各单位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管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规定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不准虚报工作业绩。两者都对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字进行了法律法规约束,但由于考核评价体系的不科学,地方领导随意制定考核评价体系,特别是以速度作为唯一的考核指标,导致各地相互攀比,盲目追求发展速度。有鉴于此,建议国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统一的、科学的地方经济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并加以法律约束,使考核评价体系能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正反映一个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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