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制 >> 正文
敲诈勒索的代价
  
点击次数:   我要发言

上一页 下一页 共1页

 

水都网讯(通讯员程德国):5月29日上午,在办案人员的耐心教育下,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深悔恨。

张某,女,汉族,无业,现住丹江口市。1997年8月14日,张某儿子(当年11岁)在丹江口市某水库溺水死亡。2002年12月,张某起诉丹江口市水务局支付人身损害赔偿2万余元,后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审理,张某败诉。2006年9月,张某向市人民法院领导无理提出一次性给付8500元钱,否则将继续到上级部门去上访。为了确保社会治安稳定,市委政法委、市法院等部门组织专班对其做工作,并通过协调以经济补助的形式支付刘贵兰8500元,张某拿到钱后保证不再为此事上访。对组织的关心,张某得寸进尺,2007年1月,张某又到北京上访,并多次到湖北省、十堰市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上访。为使张某彻底息诉罢访,丹江口市政法委主持协调,市法院、市水务局等单位参加,并经多方努力协议得到全面落实:先后为其购买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面积122平方米,价值85000元),张某拿到房子钥匙等条件得到满足后,保证从此永不上访。然而,被金钱冲昏了头脑张某,置法于不顾,4月3日,张某在其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诉讼终结之后,再次反悔以往既得利益并提出新的要求,追加丹江口市政府为被告并提高诉讼赔偿费用69.79万元,否则仍坚持无理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张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在办案人员的耐心教育下,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深悔恨。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当前是第1页 共1页
相关新闻:
版权声明: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抄袭、转载、摘编、修改本网站内容。本网站与他人另有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载要求:任何传播媒体转载、摘编本网站刊登、发布的作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本网站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且不得超过本网站刊登、转载该作品的范围;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本网站受著作权人授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载、摘编,否则必须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专 题
论坛热帖
论坛精华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 在线投稿
水都网(www.hbdjk.com)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办:丹江口市新闻中心 丹江口市网络信息中心 
网络维护电话:0719-5239262 推荐显示设置:1024像素*768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