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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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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一、文化市场管理费      
(一) 歌厅、舞厅、 营业收入 0.50% 鄂价费字[2001]329号
卡拉OK厅、音乐茶(厅)座     鄂价费字[1992]220号
(二)电子游艺、电动玩具、 元月台 城区10元  
桌球、弹子机、气枪打靶   乡镇5元  
(三)组台、组团营业性演出 演出收入 2% 鄂价费字[1999]337号
(四)涉外(包含港澳台) 演出收入 2%  
营业性演出      
(五)音像制品(含激光视盘) 元/月 100 鄂价费字[1992]220号
一级、二级发行单位      
(六)音像制品出租、零售点 元/月 50 鄂价费字[1992]220号
(七)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 营业收入 2% 鄂价费字[1999]337号
(八)民间行业职业剧团 营业收入 2%  
营业性演出      
(九)网吧管理费     鄂价费字[2003]223号
1、城区 元/台*月 10  
2、乡镇 元/台*月 5---10  
       
二、文物鉴定费     鄂价费字[1992]220号
1、A类 元/件 2  
2、B类 元/件 销售价1%  
3、C类 元/件 5  
4、D类 元/件 5  
5、E类 元/件 销售价2%  
6、F类 元/件 2  
三、版权管理费     鄂价费辽[1992]220号
(一)、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      
1、个人 15 鄂价费字[1992]111号
2、单位 25 鄂价费字[2001]329号
(二)、作品鉴定费     鄂价费字[1992]111号
1、文字作品 元/万字 10  
2、其它艺术作品 元/部 50  
(三)图书市场报刊管理费      
1、批发图书、报刊单位 营业收入 0.20%  
2、零售、出租图书报刊的书店和摊点 元/月*户 40  
四、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 元/套 30  
五. 印刷经营许可证 元/套 30 鄂价费字(200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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