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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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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原创 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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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2)3号 颁布日期:20020108 实施日期:20020108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自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全国共兴建了8万多座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其中中央直属水库87座。这些工程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以及旅游等方面发挥了综合效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另一方面,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1985年底以前投产水库的移民大部分就地后靠安置在库区或山区,由于自然条件艰苦,资源严重匮乏,库区经济发展缓慢,至今还存在缺乏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等问题。现就加快解决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原则、范围和目标 (一)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要贯彻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通过改善移民安置区的生产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使其形成良性循环、具备自我发展的条件。 2.责任落实到地方、实行分级负责。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工作责任在移民安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要把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列入重要议程,根据本地水库移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3.谁受益、谁承担。水库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和旅游等综合效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所需经费,应由受益地区、单位及个人合理分摊、共同承担。 4.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制定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规划,逐年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加强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规划实施使移民安置区逐步与地方的社会和经济同步发展。 (二)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范围和目标。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范围是指解决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农村移民,因缺乏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而产生的贫困问题。城镇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 从2002年至2007年,用6年时间,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重点是加强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能逐步达到安置所在县农村人口平均水平。 二、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基本措施 (一)中央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规划实施要具体到村,扶持项目的受益要落实到户。 (三)建立移民集中安置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移民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 (四)引导移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优先扶持勤劳、自立的移民,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克服依赖思想,共同建设家园。 (五)加强科技扶持措施。积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培训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技的能力,提高移民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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